联盟公约

中国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产业

联盟公约

 

      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2016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明确提出了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加强涉重金属污染防控,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强化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区域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矿山环境治理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矿山环境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矿山环境与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在矿山环境与土壤污染的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环境与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新模式,探索第三方治理修复等新措施,使财政扶持资金与社会资本融合发展。鉴于此我们倡议发起成立中国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产业联盟。

  • 联盟的名称

      中国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China Industry Alliance Of Mine Environment Restortion(简称:CAMR),是由北京绿矿联合工程技术研究院,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煤炭学会煤炭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专业委员会、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工程研究所、北京东方复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民基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淮南创大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共同发起成立,中国财政学会投资融资研究专业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老科协及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为学术支持机构。

  • 联盟的宗旨

      联盟通过联盟成员之间资源信息共享、技术共享、模式共享、优势互补、联动协作、集约发展等合作形式,打造中国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领域集政策、技术、资本产业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平台,力争通过开创性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创新性的搭建产业合作模式,为矿业绿色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 联盟的定位

      联盟是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的成员机构合作组织,以创新为驱动,以技术为支撑,以资本为导向,以项目为目标,直达用户需求,打造一个集财政、国土、技术、科研和企业的中国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领域的众创服务动平台。

      联盟致力于为环境企业提供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专属细分领域的纵深性成长服务,以政府信用为背书,治理修复项目为核心,政府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探索和建立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产业商业运营模式。助力环境企业在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领域快速成长和价值提升,提高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的效率和效果;以前瞻性的产业视角为环境企业提炼差异化的价值定位,指导其资源配置和资源整合方向,参与和推动产业价值流转体系的重构,减少产业内部恶性竞争、同质化竞争,促进产业良性发展。同时通过课题调研、学术研讨、沙龙论坛、年度评选等特色主题活动提升联盟影响力和公信力,利用矿客空间众创服务平台,对联盟成员的产品、技术、服务与项目进行推广与孵化,打造中国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专属细分领域具有社会公信力全方位服务生态体系。

  • 联盟的管理

1、本联盟采用联盟化运作,公司化管理,设理事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联盟成员。

2、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1)制定和修改公约;(2)审计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4)决定终止事宜。

3、理事代表大会可采用非现场形式进行,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表决形式可采用现场表决、电子邮件表决、微信表决等不同形式,非现场形式表决期限为五天,五日内未回复视为同意。

4、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环节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5、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

6、常务理事会的职责:(1)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长;(3)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4)领导本会开展工作;(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6)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非现场形式进行,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表决形式可采用现场表决、电子邮件表决、微信表决等不同形式,非现场形式表决期限为五天,五日内未回复视为同意。

8、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北京绿矿联合工程技术研究,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联盟日常运营、对外活动的管理工作。

9、联盟理事长行使的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督导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0、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状况和年度财务报告;(3)负责联盟对外活动合作的相关事宜;(4)决定副秘书长及专职人员的聘用;(5);扩大联盟的社会影响力,全力发展联盟理事及会员单位。(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1、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享受联盟的公共资源,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的年度计划活动。矿客空间网站为联盟指定对外传媒平台。

12、联盟全体成员需接受联盟的发展理念,认同本公约中的相关约定,并服从联盟的管理。

  • 联盟任务

1、整合资源,加强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动协作,形成纵向政府沟通,横向部门沟通的协调通道,建立政府与企业、科研院校、金融机构及第三方的相互之间的桥梁纽带,促进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

2、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流程创新和模式创新,使财政扶持资金与社会资本融合发展,落地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项目;针对具体项目,通过课题研究、现场调研会等形式争取中央及地方的治理修复投资改革试点,示范推广。

3、鼓励和支持环境治理修复企业,积极正面引导、宣传与孵化,为联盟各成员在信息、技术研究、业务拓展、市场研究、企业发展等方面搭建平台,实现联盟成员内部间的交流与共享,采用无偿或对价方式共享成员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提升联盟各成员业务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

4、产业协同服务共建模式,研究并尝试矿区环境治理修复相关财政扶持资金与社会资本的参与的投融资模式,盘活环境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研究矿业相关环境储备金制度,探索矿业绿色发展基金模式等。

5、行业技术与服务标准互惠,充分发挥平台的信息优势,探索建立行业标准,对优质的企业、优秀的人才,典型的成功项目,技术成果等进行专题报道,软文推送,收集并整理行业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形成行业权威期刊,建立专属领域的数据情报中心,将数据情报成果上报政府主管部门,与联盟成员共享,保持成员企业在行业内、区域内的表率作用和领先地位,同时提高各成员在所属地区和全国范围内的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

6、跨区域跨专业的业务合作:以联盟为平台,联盟成员之间合作完成跨区域项目承接及相关业务拓展。联盟也将以市场需求为引导,推动成员开展市场协作,组织联盟成员统一开拓市场,寻求新的业务机会,提升行业市场竞争力,提高联盟成员在各自区域和专业领域上的竞争优势。空间互换,实现联合异地办公,互团互帮,系统协同资源优化配置。

7、组织专业性强、主题特色的活动,如: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现场会、学术沙龙、在线分享会、技术产品推广会等;进行高端访谈、专题报道、软文、年报分析及推送;定期联合举办年度评选、高峰论坛等;提供专家在线咨询与会诊,进行案例解析;与科研院校共建联合实验室,开设特色实战培训班等,提升联盟成员的市场影响力和公信力。

  •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的地质灾害、矿山土地复垦、污染物处理、环境修复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金融投资机构、政府机关部门等;

2、多年从事矿区及影响区环境治理修复的专业人士;

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

4、承诺根据联盟公约或联盟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承担联盟成员的义务。

  • 联盟成员享有的权利

1、按照联盟内部合作规则,在跨地区跨专业的业务合作上享有联盟内成员内部相互协作的权利;

2、根据相关规则享有联盟内部集采团购、项目众筹的优先权利;

3、按照相关条件参与联盟各项技术交流及相关活动,优先承担联盟项目的研发、服务等工作权利;

4、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相关条件优先享受联盟平台推广、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市场数据分享、媒体期刊等活动的权利;

5、按照相关条件享受并获取联盟组织开展的课题调研、政策研究、项目方案、模式创建等成果的权利

5、在联盟公约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6、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利和监督权利;

7、具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 联盟成员履行的义务

1、拥护、遵守联盟的各项规则制度;

2、确保自身在所属区域和专业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业绩;

3、每年按时缴纳联盟会费;

4、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主动分享各企业的优势资源和先进技术,推动联盟成员共同提高;

5、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

6、积极履行联盟赋予的相关职能和工作;

7、未经联盟授权,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8、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1、经自愿申请或联盟成员推荐的,符合上述联盟成员基本条件的公司或个人,可以向联盟提出入盟申请。

2、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需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方可加入。

3、新加入者在签署加盟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正式成为联盟成员。

  • 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主动申请退出联盟的,应提前三个月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联盟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联盟成员通报。

2、成员退出联盟的,退出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联盟。

3、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 联盟关系解除

联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联盟关系:

1、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合作规则及有关协议、规约的行为,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

2、在项目合作中的承诺、声明或保证在任一实质方面被证明是虚假的或具误导性的;

3、因故意或者过失给联盟或联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经调查属实的;

4、联盟成员出现严重业务违规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继续作为联盟成员会对联盟的整体形象或其他成员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相应行业资质的;

6、出现了严重影响其社会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

7、出现了其他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联盟成员基本条件的情形。

解除联盟关系的,解除联盟关系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联盟。

  • 联盟经费

      联盟经费来源于联盟成员缴纳的联盟会费,共同维护和打造一个能给联盟各方创造价值的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服务众创平台,其中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8000元/年,理事5000元/年,联盟成员免费。

      经联盟授权,联盟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会议、培训等创收性活动,从中收取15%的管理费作为联盟收益,用于补充联盟经费。

  • 联盟经费管理

      联盟经费由北京绿矿联合工程技术研究院代为收取,开设专用账户,财务独立核算。联盟经费收支使用遵循联盟相关规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联盟经费用于联盟开展的相关活动支出。

2、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支出水平,如因联盟实际工作需要发生的新增服务内容以及因社会物价水平出现重大变动而影响经费不足的,可临时增补、调整。

3、联盟出现的年度经费盈余,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结转下年,列入下年度财务联盟,用于为成员机构提供服务。

4、联盟经费的使用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经费;专职人员的开支;联盟各项活动、市场推广等第三方费用;对在联盟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成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其他与联盟运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等方面。

  • 生效

本联盟公约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新加入的联盟成员机构,需提交加盟申请书,并接受本公约的约定。

  • 修改

本联盟公约的修改应经联盟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 最终解释权

本联盟公约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常务理事会。

中国矿区环境治理不修复产业联盟

二0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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